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147号
申请执行人:XXX
被执行人:陈新国、陈汉国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陈新国、陈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阳江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新国、陈汉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新国、陈汉国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新国、陈汉国在汉阳区建港村169号房屋有拆迁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陈新国、陈汉国拆迁款人民币2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建清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