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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执字第00147号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陈新国、陈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11-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X,陈新国、陈汉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147号

申请执行人:XXX

被执行人:陈新国、陈汉国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陈新国、陈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阳江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新国、陈汉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新国、陈汉国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新国、陈汉国在汉阳区建港村169号房屋有拆迁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陈新国、陈汉国拆迁款人民币2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建清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