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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0109号

宣以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宣以发;张宏本;丁秀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109号

申请执行人:宣以发,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张宏本,男,194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丁秀兰,女,195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申请执行人宣以发与被执行人丁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3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宏本、丁秀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24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皖AE11**、皖AH1B**为被执行人张宏本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张宏本所有的皖AE11**、皖AH1B**汽车两辆。

二、查封期间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林志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