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109号
申请执行人:宣以发,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张宏本,男,194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丁秀兰,女,195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申请执行人宣以发与被执行人丁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3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宏本、丁秀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24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皖AE11**、皖AH1B**为被执行人张宏本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张宏本所有的皖AE11**、皖AH1B**汽车两辆。
二、查封期间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林志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