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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459号

原告邢亚军与被告刘海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滦民初字第459号原告邢亚军,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江,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李保翠,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系被告刘海江之妻。

原告邢亚军与被告刘海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邢亚军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

代理

审判员李小林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亚军的委托代理人孙长林、被告刘海江的委托代理人李保翠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邢亚军、被告刘海江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亚军诉称,被告刘海江是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体老板。2012年8月29日开始,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开车,约定月工资6000.00元,食宿费用由被告负担。2012年11月20日,被告与原告一同出车,在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器公司装货时,原告的右脚被货物挤压受伤。原告伤后被送到当地医疗进行了简单治疗后,于2012年11月22日,原告到滦平县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右足第3趾远节趾骨远端骨折;2、右足2、3、4趾软组织挫伤。住院32天好转出院,被告没有给予赔偿。原告邢亚军认为,原告是在为被告从事雇佣劳动过程中受伤,应当由被告对其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伤后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26672.15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邢亚军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滦平县医院住院费收据1张、门诊收费收据1张、挂号费收据1张、住院费用出院清单1份、住院病历11页、出院记录1页、疾病诊断书1张、邢亚军的驾驶证及运输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被告刘海江辩称,刘海江是雇佣原告开车,约定月工资6,000.00元,并负担食宿费用。2012年11月20日,原、被告一同出车,在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器公司装货时,原告的脚被货物挤压受伤,是原告让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器公司的吊装员放货,结果自己没有把脚拿出来,受到了挤压,与被告没有关系。另原告受伤后,被告让他在天津治疗,但两天后,原告回到滦平,继续住院治疗,因此,原告的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或者向天津异型铜排电器公司索要。被告不同意赔偿。被告刘海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9日开始,被告刘海江雇佣原告邢亚军为其开车,进行货物运输,约定月工资6,000.00元,并负担食宿费用。2012年11月20日,原、被告一起在天津瑞林异型铀排电器公司装货时,原告的右脚被货物压伤,在由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器公司安排在当地医院简单治疗后,于2012年11月22日回家,当日19时住滦平县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右足第3趾远节趾骨远端骨折;2、右足2、3、4趾软组织挫伤。病历记载住院32天,Ⅱ级护理,普食,口服复方伤痛胶囊、小剂量阿司匹林至2012年12月23日,静点鹿瓜多肽16mg至2012年11月29日,2012年11月29日、2012年12月23日分别拍片检查,2012年12月24日10时50分出院,花费医疗费2612.15元。2013年1月9日,邢亚军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海江赔偿经济损失计26672.15元并负担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诉、辩陈述,原告邢亚军提交的滦平县医院住院费收据、门诊收费收据、挂号费收据、住院费用出院清单、住院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诊断书、邢亚军的驾驶证及运输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邢亚军受雇于被告刘海江,原、被告之间劳务关系成立。双方约定邢亚军的月工资6000.00元,日平均2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邢亚军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被告刘海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原告邢亚军要求被告刘海江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邢亚军的医疗费2612.15元,被告方无异议,且为原告实际支出,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住院32天,被告方有异议,认为原告只住院7天,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中记载的原告于2012年11月22日住院后,一直口服复方伤痛胶囊、小剂量阿司匹林至2012年12月23日止,住院当天至2012年11月29日每天静滴鹿瓜多肽一次,2012年11月29日、2012年12月23日分别拍片检查一次,自2012年11月29日至出院均未做治疗,应认定原告挂床,故意扩大损失,但根据原告提交的住院费用清单中记载的静脉输液7组,本院按每天一组计算,且病历记载至2012年11月29日8时50分结束,故认定原告的实际住院天数为7天,原告主张误工天数三个月,排除实际住院7天外,其余时间因挂床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出院后需要休息,故对原告主张三个月的误工时间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原告系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因此认定原告的误工天数为住院病历记载的32天,则误工费为200.00元/天×32天,即6400.00元;按照实际住院天数原告的护理费为60元/天×7天,即4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7天,即350.00元,交通费认定原告从居住地到医院往返两次,每次50.00元,计100.00元;营养费因病历中记载“普食”,不予认定。综上,认定原告邢亚军的经济损失为9882.1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刘海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邢亚军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9882.15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邢亚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0.00元,由原告邢亚军负担70.00元,被告刘海江负担1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小林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晶伟附页:

一、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如果不服这份判决,在收到这份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有权提起上诉。上诉需要按本判决书规定的份数书写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上诉费系本院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收。如果在期限内没有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将失去上诉的权利。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上诉期将延长到此法定假日结束上班后的第一天。

三、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书将于上诉期届满的次日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送达之次日将是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主动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没有主动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可以提出执行申请书并交到本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以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