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刑一终字第00008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上诉人暨法定代理人徐某甲,男,46岁,1966年10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住址同上,个体户。系徐某之父。上诉人暨法定代理人葛某甲,女,44岁,1968年8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启东市,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大洋村****。系徐某之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某。2012年2月12日被抓获,同月13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上诉人暨法定代理人白某某,女,38岁,1974年12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址、暂住地同上,无业。系被告人康某之母。上诉人暨法定代理人康某某,男,37岁,1975年3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址、暂住地同上,无业。系被告人康某之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胡某某,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康某犯强奸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莲刑初字第007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白某某、康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交通费人民币2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徐某甲、葛某甲和被告人康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白某某、康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康某犯强奸罪一案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没有传唤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参加刑事部分的审理,剥夺了本案被害人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刑初字第007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 斌
代理
审判员 李欣烨
代理
审判员 许 楠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