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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普刑初字第31号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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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舟普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2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刑诉(201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28日晚,被告人陈某与朋友在本市定海区一饭店吃饭饮酒。当晚2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牌照为浙L×××××的小型轿车,搭载王某从本市定海区驶往东港方向,途经329国道勾山工业园区交叉路口时,与黄某驾驶的由北往南通过路口的牌照���浙L×××××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胸部外伤致右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且未出现呼吸困难,其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王艳丽头面部外伤致前额头皮裂创,胸部外伤致右侧第6肋线状骨折,其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以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后在被告人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9mg/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王某、余同振等人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及光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处罚决定书详细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籍信息,接处警详情,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舟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疾病诊疗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在审查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庄玲娜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杨红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