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59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塘下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赵宅村塘下数码城。诉讼代表人陈丽君。委托代理人黄国权、陈喜乐(均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孔万浩。被告陈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塘下支行与被告孔万浩、陈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塘下支行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李江
代理
审判员 戴俊贤
代理
审判员 江文杰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鲍仁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