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45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赵宅村塘下数码城。诉讼代表人徐国珍。委托代理人林玲、夏淼(均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瑞安市丰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董六村青年路。法定代表人傅晓武,董事长。被告傅晓武。被告黄小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告傅晓武、黄小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李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鲍仁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