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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0号

原告赵琰诉被告赵志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赵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0号原告赵某。法定代理人程某某,系原告之母。被告赵某某。

原告赵某诉被告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因原告证据不足,原告赵某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李同所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