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0号原告赵某。法定代理人程某某,系原告之母。被告赵某某。
原告赵某诉被告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因原告证据不足,原告赵某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李同所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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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琰诉被告赵志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0号原告赵某。法定代理人程某某,系原告之母。被告赵某某。
原告赵某诉被告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因原告证据不足,原告赵某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李同所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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