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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二初字第00061号

原告吴忠满与被告关德华、关徳伏、关德胜、关德录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忠满,关德华,关徳伏,关德胜,关德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二初字第00061号原告吴忠满,女。被告关德华,男。被告关徳伏,男。被告关德胜,男。被告关德录,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满与被告关德华、关徳伏、关德胜、关德录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