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二初字第00061号原告吴忠满,女。被告关德华,男。被告关徳伏,男。被告关德胜,男。被告关德录,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满与被告关德华、关徳伏、关德胜、关德录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