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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2065号

安国市西娄底村民委员会与王海力、王增光、王铁力、王小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国市西娄底村民委员会,王海力,王增光,王铁力,王小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安国市西娄底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村委会主任。被告王海力,男,汉族,定州市人。被告王增光,男,汉族,定州市人。被告王铁力,男,汉族,定州市人。被告王小辉,男,汉族,定州市人。委托代理人吕振杰,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国市西娄底村民委员会诉王海力、王增光、王铁力、王小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国市西娄底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国市西娄底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国市西娄底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安国市西娄底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张计水

审 判 员  刘国才

代理

审判员  强玉贞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晓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