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55号原告黄有锐,男,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岗头百利电子厂。负责人李远平,系电子厂经理。被告香港百利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宗南,系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海港,男,户籍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有锐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岗头百利电子厂、被告香港百利电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有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有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原告已预交213元)由原告黄有锐负担,余款106.5元可申请法院退还。
审判员 曾 海 林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艳萍(代)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