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孙XX,女,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旬邑县湫坡头镇。被执行人何XX,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XX与被执行人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XX已履行被子三条、毛毯一条、皮箱一对、海信25寸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上述物品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革
审判员 师爱民
审判员 房峥嵘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花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