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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执字第00024号

孙XX与何X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XX,何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孙XX,女,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旬邑县湫坡头镇。被执行人何XX,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XX与被执行人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XX已履行被子三条、毛毯一条、皮箱一对、海信25寸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上述物品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革

审判员 师爱民

审判员 房峥嵘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花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