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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39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朝晖路××室。法定代表人:冯×。原告徐××诉被告宁波××××工程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扣押被告所有的“和盛2”轮,因该轮已被本院在另案执行程序中扣押并拟拍卖,故本院对原告的该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暂未处理。本案于2013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徐××起诉称:2010年3月20日起,原告受被告聘用,在其所有的“和盛2”轮担任水手长,月工资5000元。被告自2012年4月至11月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工资,共拖欠工资38833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38833元,原告就上述款项对“和盛2”轮享有船舶优先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原告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劳务协议,证明原告受雇时间、期限、工作内容及每月工资标准;2、拖欠工资清单,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金额。被告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该公司拖欠“和盛2”轮船员工资清单一份。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证据均系原件,其中证据2与被告提供的证据内容一致,故本院对原、被告证据均予以认定,并结合庭审调查确认原告诉称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务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其拖延未付,显属违约。原告主张的款项性质系船员劳务工资,船员所服务的“和盛2”轮已被本院在另案执行程序中扣押,且原告已提出了扣船申请,故原告就其工资对被告所有的“和盛2”轮享有船舶优先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请,证据及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支付工资38833元;二、原告徐××就上述工资款项对“和盛2”轮享有船舶优先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被告宁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39×××006575单位编码:515001,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代理审判员  徐嘉婧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梅娜附页:本案引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