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瓶商初字第26号
原告:杨文月。委托���理人:宋广华。
被告:韩美华。
原告杨文月诉被告韩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俞丽丽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文月起诉称:2011年6月1日,被告韩美华与其夫陈其虎以陈其虎的名义向原告杨文月借款17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2012年9月23日,陈其虎因病去世。此后,原告杨文月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杨文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韩美华立即归还借款17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由本院调取的证据,证明被告韩美华于2006年8月18日与陈其虎离婚。本案原告杨文月提供的借条,证明陈其虎与原告杨文月的借贷关系发生于2011年6月1日。因此,原告杨文月提供的证据证明,与原告杨文月发生借贷关系的是陈其虎,无法证明本案被告韩美华与原告杨文月存在借贷关系。故原告杨文月将韩美华��为被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文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还原告杨文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俞丽丽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缪剑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