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志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明,又名黄国民。委托代理人黄亚勤。委托代理人黄亚彬。原审被告王宏。原审被告如皋市丁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科实。原审被告江苏金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原审被告如皋市如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夕俊。
上诉人钱志勇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志勇以已与被上诉人黄国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志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志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上诉人钱志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勇
代理
审判员 张 勇
代理
审判员 陆炜炜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