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47号
原告:广州夜空彩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云鹤北街二十八巷1号首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严东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忠,广东德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合生越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开发区夏港大道科技园一号楼B502。
法定代表人:欧阳依丹。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夜空彩虹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合生越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夜空彩虹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2元,由原告广州夜空彩虹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晓斌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贝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