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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驿民初字第493号

王桂航与程天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8-06-27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桂航,程天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康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驿民初字第493号原告王桂航,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张磊,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程天才,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康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航与被告程天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航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桂航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王桂航负担。

审判长  田朝晖

审判员  马 伟

审判员  王继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