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郭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建军
审判员 王哲平
审判员 成 勇二0一三年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增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