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婺经催字第74号
申请人:临清市海源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之会。申请人临清市海源轴承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出具的票据号码为3130005124087655,出票日期为2012年10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4月26日,出票人为浙江省永康市韩氏炊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永康市利华包装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2万元,付款行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金华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清市海源轴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临清市海源轴承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祝 睿
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
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郑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