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190-1号原告杨李锋。被��王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李锋与被告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波所有的位于栖霞市霞光路庄园小区9号楼东三单元一层的房产(房产证号:栖城房字第000537**号)一处,并已提供担保。(保全价值33000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杨李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波所有的位于栖霞市霞光路庄园小区9号楼东三单元一层的房产(房产证号:栖城房字第××号)一处。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租赁、转让等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秋宏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