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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3号

陈建国与楼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10-10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建国,楼炜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3号原告陈建国。委托代理人陈思盛。被告楼炜强。

原告陈建国诉被告楼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建国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元,由原告陈建国负担。

审 判 员 徐亦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鲍平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