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3号原告陈建国。委托代理人陈思盛。被告楼炜强。
原告陈建国诉被告楼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建国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元,由原告陈建国负担。
审 判 员 徐亦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鲍平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