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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初字第54号

潘某甲与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54号原告潘某甲。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甲与被告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拆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潘某甲以考虑儿女年龄尚小及其他家庭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杨龙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兰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