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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709号

刘志芳与孙万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志芳,孙万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7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芳,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万侠,女,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勇,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系孙万侠之夫)。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志芳与被上诉人孙万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等待亳州市公安局就刘志芳的身份信息书面回函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孙 震

代理

审判员 彭 亮

代理

审判员 任 静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欧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