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常商清(预)字第1号
申请人:郭正全,系开化县香香木业有限公司股东。
被
申请人:开化县香香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经济开发区张家路2号。
法定代表人:沈坤松,职务:执行董事。申请人郭正全以被申请人开化县香香木业有限公司被判决解散,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不能正常清算为由,于2009年2月20日向开化县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开化县人民法院对案件审查后受理了该案,现开化县人民法院因申请人郭正全之女郭淑婷进入该法院工作,故报请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之规定,指定本院审查处理。
本院认为,开化县香香木业有限公司经开化县人民法院确定成立清算组,现因开化县人民法院需对本案进行回避,并由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进行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郭正全要求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开化县香香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俞建华
审判员 张文香
审判员 周宏良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严 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