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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40-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与刘海博,曾云辉,深圳市恒博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刘海博,曾云辉,深圳市恒博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4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西路现代之窗大厦一楼。负责人邹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冰川。委托代理人钟承吉。被告刘海博。被告曾云辉。被告深圳市恒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博。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告刘海博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政丰南路东侧天欣花园2栋天贵阁9F的房产,查封了被告曾云辉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路美加广场A座A1304的房产,轮候冻结了被告深圳市恒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76×××21账户的银行存款、被告刘海博名下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62×××36账户的银行存款。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申请,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40-1号民事裁定解除了对被告曾云辉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路美加广场A座A1304的房产的查封。2013年1月21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以已与被告曾云辉等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刘海博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政丰南路东侧天欣花园2栋天贵阁9F的房产的轮候查封,申请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恒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76×××21账户、被告刘海博名下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62×××36账户的轮候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刘海博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政丰南路东侧天欣花园2栋天贵阁9F的房产(深房地字第××号)的轮候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恒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76×××21账户的轮候冻结;

三、解除对被告刘海博名下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62×××36账户的轮候冻结。

代理

审判员  欧阳珂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