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民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张冲,男,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关。被执行人胡凤梅,女,汉族,宝塔区干部,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张冲申请执行胡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19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后申请执行人张冲与被执行人胡凤梅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愿用自己的工资收入逐年清偿案件款直至付清为止,诉讼费26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3800元减半收取,由被执行人胡凤梅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执字第000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延生
审 判 员 贾虎平
代理
审判员 淮文杰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