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江刑初字第11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于2012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金建中。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2)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倩倩、
书记员胡萍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辩护人金建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系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监察部纪检员,负责查处签约商户场外交易行为等。2012年2月,被告人高某与杭州博美五交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美公司”)负责人欧某交涉处理博美公司涉嫌场外交易过程中达成协议,由欧某支付给高某人民币15000元,高某将博美公司涉嫌场外交易的相关证据交还欧某并不再向国美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012年4月6日,被告人高某在中豪大酒店一楼大堂内非法收受欧某15000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均无异议。辩护人主要认为被告人高某收受财物数额未达到定罪标准,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高某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自2011年1月1日起任职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监察部纪检员,负责查处厂商场外交易违约行为、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等。2012年2月,被告人高某在国美电器新城广场门店购买“浪木”牌净水器1台,发现厂商杭州博美五交化有限公司涉嫌场外交易,遂与博美公司人员联系处理场外交易事宜。后博美公司负责人欧某与被告人高某交涉,在2012年3月20日许,欧某提出私下处理,被告人高某应允并确定由欧某给付15000元,被告人高某即将博美公司涉嫌场外交易的相关证据交还并隐瞒不报该场外交易行为。因欧某拖延未付,经被告人高某催要,2012年4月6日,被告人高某在本市江干区中豪大酒店一楼大堂内非法收受欧某给付的人民币1500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发生情况报告表、证人欧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高某就博美公司涉嫌场外交易进行交涉的经过,交涉中与被告人高某达成私了协议,由其给付被告人高某15000元,但其一直拖延未付,被告人高某遂多次催促,后在2012年4月6日将15000元给被告人高某。(2)证人宋某、余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高某以博美公司涉嫌场外交易与欧某进行交涉,后欧某提出私了,被告人高某应允并确定由欧某给付15000元,在2012年4月6日欧某给付被告人高某15000元后被民警抓获。(3)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高某购买“浪木”净水器的经过情况。(4)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高某的职责情况以及国美公司关于纪检员处理场外交易行为的规定。(5)调取证据清单及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杭州博美五交化有限公司销售单,证实被告人高某从博美公司购买净水器、博美公司涉嫌场外交易的事实。(6)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经对被告人高某的住处搜查,发现被告人高某从博美公司购买的净水器。(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的赃款15000元于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8)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某的职责情况。(9)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高某的身份情况、被抓捕归案的情况。(10)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在卷。上述证据均系依法取得,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均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高某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卷证据可以证实虽是欧某先提出私了,但之后欧某一直拖延未付,被告人高某多次催要,系索要贿赂款行为,被告人高某索取他人财物15000元的行为依法应作为犯罪处理。辩护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鉴于被告人高某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涉案的赃款1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鲲鹏
人民陪审员 陈克勤
人民陪审员 都力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来菘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