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763号原告商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俊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