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霞等诉高金岭等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高欣颖,高鑫凯,高金岭,陈鸿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16号原告李霞。原告高欣颖。法定代理人李霞。原告高鑫凯。法定代理人李霞。被告高金岭。被告陈鸿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高欣颖、高鑫凯与被告高金岭、陈鸿艳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霞、高欣颖、高鑫凯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霞、高欣颖、高鑫凯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高欣颖、高鑫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霞、高欣颖、高鑫凯负担。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