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恢裁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周利敏,女。被执行人杨建波,男。申请执行人周利敏与被执行人杨建波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0)莲民一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利敏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65元及。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2565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周利敏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坤
审 判 员 陈五洋
代理
审判员 高 红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