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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262号

郑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1962年1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64年3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54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调解书约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54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已于2012年12月14日从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某路X号X号楼X单元X号房屋搬离,并将该房屋的钥匙交予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婚生子郑某乙。2013年1月11日,郑某乙在本院将房屋钥匙转交给了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腾交房屋的事实及方式予以认可,并于当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请求。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郑某某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郑某某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26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卫

审 判 员  何 燕

代理

审判员  文丛达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薛江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