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民初字第2126号原告郑文海,(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203201812)。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万良,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111013018),汉族,瑞安市汀田街道青年路21巷2号。被告尤爱柳,(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105273025)。第三人李伟文,(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501083011)。第三人李云贤,(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4811253019)。第三人李晓平,(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005023028)。第三人李晓燕,(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005023044)。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海与被告尤爱柳、第三人李伟文、李云贤、李晓平、李晓燕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文海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文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文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郑文海负担。
审判员 吴 健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项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