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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沿滩执字第80-1号

张某某、张某、宋某、宋某某申请执行唐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宋某某,宋某,唐木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沿滩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宋某,女,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唐木勤,女,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受理的张某某、张某、宋某、宋某某申请执行唐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2)沿滩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泽兵

审 判 员  曾 梅

代理

审判员  邹晓燕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万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