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沿滩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宋某,女,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唐木勤,女,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受理的张某某、张某、宋某、宋某某申请执行唐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2)沿滩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泽兵
审 判 员 曾 梅
代理
审判员 邹晓燕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万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