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39号原告戴振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瑞梓。被告朱昌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振滔与被告朱昌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振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振滔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萍萍
人民陪审员 竺飞升
人民陪审员 陈纪水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学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