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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39号

戴振滔与朱昌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戴振滔,朱昌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39号原告戴振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瑞梓。被告朱昌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振滔与被告朱昌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振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振滔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萍萍

人民陪审员  竺飞升

人民陪审员  陈纪水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学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