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香法执民字第962-2号申请执行人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宝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何润田。被执行人勾连忠。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2)香法执民字第96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何润田及其妻杨淑伶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润田及其妻杨淑伶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浩
审判员 周虎城
审判员 宗海峰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迎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