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212号原告瞿永建,男,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三驱镇。被告郭顺江,男,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李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永建诉被告郭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瞿永建撤回起诉。本院决定,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瞿永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剑波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致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