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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一初字第212号

瞿永建诉郭顺江民间借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瞿永建,郭顺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212号原告瞿永建,男,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三驱镇。被告郭顺江,男,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李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永建诉被告郭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瞿永建撤回起诉。本院决定,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瞿永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剑波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致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