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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新民初字第547号

夏真梅与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夏真梅,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新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夏真梅。委托代理人裴润庭。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号营门口劳动保障大厦**楼。法定代表人侯晓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成生。

原告夏真梅诉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

代理

审判员陈婧独任审判。经

本院查明,原告夏真梅于2012年11月22日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告为原告补缴1988年至1997年的社保费,该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对原告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为原告补缴1988年至1997年共计10年的社保费。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补缴社保费的主张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真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夏真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陈婧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