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徐玉清。
被执行人:王艳聪。申请执行人徐玉清与被执行人王艳聪共有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5月28日作出的(2012)永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玉清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徐玉清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133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5月28日作出的(2012)永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军
审判员 焦桂香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