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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11号

徐玉清与王艳聪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玉清,王艳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徐玉清。

被执行人:王艳聪。申请执行人徐玉清与被执行人王艳聪共有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5月28日作出的(2012)永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玉清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徐玉清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133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5月28日作出的(2012)永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军

审判员  焦桂香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