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2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825大街7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1132417-4。负责人肖加瑞,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鑫、杨纪红,该支行鲤中分理处职工,特别代理。被告李良哥,女,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黄新斌,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告李良哥、黄新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七百零五元五角,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颜 洁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宇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