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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阳执字第1085-6号

(12)1085 姜波扣押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1085-6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仁,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柏林庄街道办事处柏林庄村。

被执行人:姜波,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柏林庄街道办事处陡山村。

被执行人:莱阳市宏泰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学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振凯,男,该公司副经理。本院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1)莱阳城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姜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波三日内履行赔偿义务,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姜波所有的挖掘机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姜波所有的挖掘机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松建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胜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