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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咸阳秦都区支行诉张伟航、刘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咸阳秦都区支行,张伟航,刘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咸阳秦都区支行。负责人刘少华,系行长。被执行人张伟航。被执行人刘臻。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咸阳秦都区支行诉张伟航、刘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伟航、刘臻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咸阳秦都区支行借款40085.8元及利息,本年度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3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王同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