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327号
原告:龙小兵,男,汉族,1972年11月17日出生,住仪陇县合作乡坳盘寨村二组5号,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7211175699。
委托代理人:杜心源,仪陇县柳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全平,男,汉族,1975年1月25日出生,住仪陇县合作乡关门堰村二组1号,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7501255697。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小兵诉被告邓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小兵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小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龙小兵负担。
审判员 林明帜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凯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