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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0003号

张学记与邵秀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0003号

原告:张某,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秀家,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某,女,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余建国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张永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