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0003号
原告:张某,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秀家,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某,女,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余建国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张永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