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初字第0048号原告杨福美。委托代理人王卫民,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卫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责人陈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福美与被告邵卫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福美于2013年1月28日以其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福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福美负担。
审判员 王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