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崂执字第47号

青岛金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青岛豪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6-1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金冠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豪伦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刘从辉,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青岛豪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广伦,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豪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706040元,执行费294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文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3年1月7日扣划被执行人青岛豪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50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崂民二商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李建才

审判员  侯 睿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开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