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646号原告薛贵波。原告南皮县运达汽车运输队。法定代表人李洪彬,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武增军、陈锋,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金诚救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生,经理。
原告薛贵波、南皮县运达汽车运输队与被告河北金诚救援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薛贵波、南皮县运达汽车运输队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贵波、南皮县运达汽车运输队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付堂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秀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