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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646号

原告薛贵波、南皮县运达汽车运输队与被告河北金诚救援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贵波,南皮县运达汽车运输队,河北金诚救援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646号原告薛贵波。原告南皮县运达汽车运输队。法定代表人李洪彬,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武增军、陈锋,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金诚救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生,经理。

原告薛贵波、南皮县运达汽车运输队与被告河北金诚救援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薛贵波、南皮县运达汽车运输队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贵波、南皮县运达汽车运输队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付堂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秀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