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行执字第00002—1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和某某局。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大荔县某某和某某局干部。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朝邑镇。被执行人刘X妮,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梁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和某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梁X锋、刘X妮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计生征决(2012)第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大荔县某某和某某局作出的计生征决(2012)第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晓文
审判员 周世广
审判员 张选民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雪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