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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嘉商终字第92号

陆小妹与嘉兴建通管桩有限公司、高贤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嘉兴建通管桩有限公司;陆小妹;高贤荣;嘉善城北管桩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商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建通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根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小妹。原审被告高贤荣。原审被告嘉善城北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翔。

上诉人嘉兴建通管桩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2)嘉善西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嘉兴建通管桩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善县人民法院(2012)嘉善西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代理

审判员  王世好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