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0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连英。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连英。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红军。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何艳。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兰。委托代理人卢伟。委托代理人袁立峰。
上诉人韩连英、冯连英因与上诉人李玉兰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2)崇山民初字第0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连英、冯连英、李玉兰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连英、冯连英、李玉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连英、冯连英、李玉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上诉人韩连英、冯连英负担220元,上诉人李玉兰负担2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盛
代理
审判员 刘彩霞
代理
审判员 张峥嵘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施惠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