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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0058号

韩连英、冯连英与李玉兰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韩连英,冯连英,李玉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0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连英。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连英。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红军。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何艳。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兰。委托代理人卢伟。委托代理人袁立峰。

上诉人韩连英、冯连英因与上诉人李玉兰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2)崇山民初字第0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连英、冯连英、李玉兰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连英、冯连英、李玉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连英、冯连英、李玉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上诉人韩连英、冯连英负担220元,上诉人李玉兰负担2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盛

代理

审判员  刘彩霞

代理

审判员  张峥嵘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施惠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