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178号申请执行人王恒乾,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雷诚,住郑州市金水区。王恒乾诉雷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44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雷诚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雷诚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x号房屋一套过户至王恒乾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铮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关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