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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2178号

王恒乾诉雷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恒乾,雷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178号申请执行人王恒乾,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雷诚,住郑州市金水区。王恒乾诉雷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44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雷诚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雷诚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x号房屋一套过户至王恒乾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铮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关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